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金杰与付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杰,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杰,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付亮亮,住通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金杰申请执行付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付亮亮于2015年2月16日前给付申请人王金杰人民币33000元,余款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人王金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邴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