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秀芝等申请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芝,李密英,张峰,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02036号申请人张秀芝,女,1937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密英,女,1959年8月2日出生。申请人张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祥路18号219房间。法定代表人聂建,总经理。申请人张秀芝、李密英、张峰称:2014年11月27日17时2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昌赤路胡庄公交车站处,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武建国驾驶“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号为×××)与张大实相撞。造成张大实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处理,认定张大实负次要责任,被申请人的司机武建国负主要责任。现申请人张秀芝、李密英、张峰准备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由于情势紧迫,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现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张秀芝、李密英、张峰已提供二十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爱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