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平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02号被执行人李平。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平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平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平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