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赵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米家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董昫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