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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8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冬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537号罪犯王冬,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锡法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4月3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1363号、第3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冬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冬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