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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审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佟凤时、穆志海、佟永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佟凤时,穆志海,佟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审执字第13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张翼,男。委托代理人宋延岭,男。被执行人佟凤时,男。被执行人穆志海,男。被执行人佟永臣,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4)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2011年至2013年期间,擅自在临湖办事处北营子村建搅拌站,经实地测量,搅拌站占用土地1504平方米,其中:旱地(耕地)150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三人做出如下处罚: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搅拌罐等设施并清除地面硬覆盖,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4)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本案执行,故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许广武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