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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裁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包金岭、朱振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包金岭,朱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被执行人:包金岭,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振红,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金岭、朱振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