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勇诉马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马宏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陈勇,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3日,祁连县。被告马宏军,男,回族,生于1982年4月5日,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马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周玉海代理审判员 马宝元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莲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