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陕西瑞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永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瑞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永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号原告陕西瑞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宏斌,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永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文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永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纠纷获得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瑞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计2624元,由原告陕西瑞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景萍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