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执字第00051号李欢:你(单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被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附:财产申报表一份。联系人:袁学龙联系电话:0558-25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