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晓喜与刘付中、任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喜,刘付中,任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吕晓喜,又名吕小喜,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付中,男,44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任毛,男,49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喜与被告刘付中、任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喜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晓喜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吕晓喜负担。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