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武汉鑫嘉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梁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嘉瑞商贸有限公司,梁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武汉鑫嘉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航侧村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第3幢1单元31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崔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迅。原告武汉鑫嘉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鑫嘉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嘉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鑫嘉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费4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鑫嘉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 判 长 范正霜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高兰速 录 员 郑 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