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汪某甲、汪某乙与汪某乙、汪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汪某甲。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乙。被告汪某丙。被告汪某丁。被告汪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