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金勇与张小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勇,张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勇,男。被执行人张小峰,男。孙金勇与张小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小峰银行存款或收入1212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小峰自2014年12月24日起以1170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巫朝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