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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行辖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行辖字第22号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长珍、安秀花、杨玉琼、杨玉轩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济南恒大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第三人王长珍、安秀花、杨玉琼、杨玉轩的住址均在济阳县,本案由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济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