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宝平与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平,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4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平,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或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纪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