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婴繁、珠海市腾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刘岩,行长。被执行人:刘婴繁,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市腾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婴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婴繁、珠海市腾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婴繁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XX房(权证号码:01××33)。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日至2017年1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