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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开平区水务局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唐山市开平区民政局科员。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审 判 长  孙海双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