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开平区水务局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唐山市开平区民政局科员。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审 判 长 孙海双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