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行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彬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晋行初字第188-1号原告徐彬,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宋金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郭绍兴。委托代理人张喆,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彬不服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徐彬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彬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雨晶审判员 陈 堃审判员 周成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玮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