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河北亿兆鞋业有限公司与杨杰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亿兆鞋业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亿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法定代表人杨文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杰,农民。河北亿兆鞋业有限公司与杨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杰返还申请执行人河北亿兆鞋业有限公司中介费8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5元、保全费880元。该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杰银行存款10496.78元,并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二)项的规定,��定如下:中止本院做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