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吴云友与汪荷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汪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林,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汪红升二〇��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潘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