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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川信用社与孙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川信用社,孙宝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1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川信用社。住所:辉南县。代表人:高玉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海峰,该单位职工。被告:孙宝贵,男,汉族,农民,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川信用社诉被告孙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曹喜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和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