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赡养费纠纷(2014)古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给付申请人赡养费1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执字第38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