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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赡养费纠纷(2014)古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给付申请人赡养费1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执字第38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