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天津亿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亿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1216号原告天津亿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第7层6A10。法定代表人穆怀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集发,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杨菁,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亿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洁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温集发、杨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了《短信��布合作说明》,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合作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促拒不支付合同款项。原告呈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6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5606元(按照年息6%计算);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认可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合同的约定,且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短信发布合作说明一份,有被告公司的盖章;证据二、短信发布合作说明一份,由被告公司指定负责人��菁签字确认。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二的签署时间是2013年5月20日,是双方合作完成之后,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证据一没有写明时间,被告认为是在2013年5月20日之后,该证据中写明最终按照实际发送确认单、截屏进行核对确认后予以付款。双方对合同金额没有进行过结算,被告接到诉状后才进行的确认,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原、被告诉辩,结合举证、质证及认证意见,本院查明:原、被告签订《短信发布合作说明》,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短信广告推广服务,短信发布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发送短信条数共计410���条。原告如约履行了短信发布义务。原、被告双方指定的该业务负责人于2013年5月20日对双方的合作事实进行了签字确认。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合同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短信发布合作说明》约定了被告委托原告发布短信广告的数量、履行期限及方式、价款等内容,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短信发布义务,被告亦应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164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各自主张的付款时间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起诉即视为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亿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款164000元,并以16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