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三委18组416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闻集村一村1号。委托代理人:王振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闻集村一村1号。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于付春审判员 吴雪梅审判员 吴庆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焱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