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埃弗龙密封件有限公司与陈国良、武汉市慈石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埃弗龙密封件有限公司,陈国良,武汉市慈石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233-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埃弗龙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良,系武汉市慈石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武汉市慈石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慈溪埃弗龙密封件有限公司诉陈国良、武汉市慈石物资装备有限公司(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3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2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俞 朝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