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法执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唐仁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唐仁美,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宁,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瑶,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在刚,男,193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效美,女,193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东石,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仁美、刘宁、刘瑶、刘在刚、唐效美与被执行人蒋东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3)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