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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老河口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老河口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民三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王某在银行存款4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韩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