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非执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兴友、钟国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泸非执审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万德远。委托代理人张林琼。被申请执行人刘兴友。被申请执行人钟国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刘兴友、钟国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非诉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黄小明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