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林宇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林宇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65号原告陕西林宇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正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章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林宇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