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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绍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陈绍淦,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潘少羽,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淦于2014年12月31日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淦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因原告陈绍淦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陈绍淦负担。审判员  陈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