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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烈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周国钦与曹��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钦,曹述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周国钦,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述东,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钦与被告曹述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 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