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烈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周国钦与曹��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钦,曹述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周国钦,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述东,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钦与被告曹述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 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