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尚明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尚明,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吴尚明。被执行人张坤。吴尚明诉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张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尚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坤名下的银行存款1036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巩大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