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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化戬与王学峰、邵中华、孟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化戬,王学峰,邵中华,孟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马化戬,居民。被告:王学峰,农民。被告:邵中华,农民。被告:孟宪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化戬诉被告王学峰、邵中华、孟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化戬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邵中华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并以案外人陈某某所有的鲁H×××××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邵中华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马化戬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陈某某所有的鲁H×××××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倪广稳代理审判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