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元川与雷书明、刘静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川,雷书明,刘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川,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雷书明,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刘静平,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元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的房屋(建筑面积52.33平方米)过户为张元川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