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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兴刚与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发亮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兴刚,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发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刘兴刚,系张家口市桥东区兴刚模板租赁部业主。被申请人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法定代表人钮玉宝,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田发亮。申请人刘兴刚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金宸安装有限公司、田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发亮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发亮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芬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