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于在友与绵阳市大地彩瓦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在友,绵阳市大地彩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8号原告于在友,男,汉族。被告绵阳市大地彩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玉龙院村五社。法定代表人罗海桥。本院受理原告于在友诉被告绵阳市大地彩瓦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在友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在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免收。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