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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旭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旭振,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于2013年1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分局解回皇姑区看守所。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4)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振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旭振虚构其亲属在大连市教育局上班,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的女儿办到辽宁师范大学读硕士研究生为由,取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的北站北广场等地,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刘某共计人民币7000元,赃款挥霍。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旭振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旭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辽宁师范大学人事处证明;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个人活期明细查询;申请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旭振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旭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旭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风雷审 判 员  任 凡人民陪审员  何向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