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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吉巴么伍各诉被告吉根么尔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巴么伍各,吉根么尔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7号原告吉巴么伍各,女,1964年4月3日出生,彝族,村民。被告吉根么尔作,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彝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巴么伍各诉被告吉根么尔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巴么伍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25元。审判员 贾史子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