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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国超,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国超、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上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9月9日在资中县金李井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29日生育子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在结婚初期关系尚好,被告在生育女儿后性格发生变化,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肖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上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9月9日在资中县金李井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29日生育子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4年8月起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资中县金李井镇金李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就能减少矛盾,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辰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