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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景民与被执行人刘景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民,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退休工人,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被执行人刘景文,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出租车司机,现住延吉市东明新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景文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刘景民履行了全部执行款6711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