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景民与被执行人刘景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民,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退休工人,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被执行人刘景文,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出租车司机,现住延吉市东明新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景文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刘景民履行了全部执行款6711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