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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1998年6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9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4)第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汉峰担任记录。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天心区学院街学院路20号1楼、本市天心区书院路碧湘街豪庄客房部等地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蔡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天心区学院街学院路20号1楼容留吸毒人员蔡某、“曹三毛”(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天心区书院路碧湘街豪庄客房部开一钟点房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天心区学院街学院路20号1楼容留吸毒人员蔡某、“曹三毛”(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丽芳旅馆开2806房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2014年9月9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院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尿样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还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系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该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蔡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尿样毒品检验报告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系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汉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