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某,无业。2010年5月4日,因容留卖淫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0月初至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胡某租住位于黄梅镇水产街53号陈某的房子,多次容留柳某、游某等卖淫女在租住屋里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胡某提供食宿和介绍嫖客,分得嫖资三成,柳某、游某分得七成,胡某共非法牟利2000元,柳某非法牟利700余元,游某非法牟利300余元。2013年10月17日,经胡某介绍,柳某与尹某在出租屋一楼房间,游某与杨某在出租屋二楼从事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胡某逃离了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人柳某、游某、杨某、尹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的卖淫活动得以实现,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案发后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胡某的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邢俊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洪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