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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乔永刚与严朝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永刚,严朝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5号原告乔永刚,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被告严朝术,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我院在审理原告乔永刚与被告严朝术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永刚以已与被告严朝术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永刚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永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已交纳),由原告乔永刚负担。审判员  牛建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蒲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