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绍明与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德昌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徐绍明,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2000年6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丁,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2014年12月30日受理徐绍明申请执行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丁自动履行了义务,已将执行款2600.00元交申请人徐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徐绍明申请执行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