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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文军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军,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28号申请执行人:万文军,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万文军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市劳仲案字(2014)第一号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市劳仲案字(2014)第一号裁决书关于玩文军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马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