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夕德与刘仲保、许部杰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夕德,刘仲保,许部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夕德。被告刘仲保。被告许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夕德与被告刘仲保、许部杰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