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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志远与潘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远,潘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杨志远,男。被告潘雅玲,女。原告杨志远与被告潘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杨志远不能提供被告潘雅玲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志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