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志远与潘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远,潘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杨志远,男。被告潘雅玲,女。原告杨志远与被告潘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杨志远不能提供被告潘雅玲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志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