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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延成与杜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成,杜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李延成。委托代理人刘炳江,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成与被告杜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延成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洪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