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延成与杜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成,杜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李延成。委托代理人刘炳江,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成与被告杜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延成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洪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