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少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少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崔某甲。法定代理人崔某乙,系原告之父。被告陈某,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陈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荣杰 关注公众号“”